深圳版权转让合同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3825666967
律师信息
卜韬-深圳版权转让合同律师照片展示

卜韬律师

  • 所属律所: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4403202110397752

  • 电话:

    13825666967

  •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国际仲裁大厦2306-2309室

网站介绍
您的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版权转让合同

出版物未经许可销售违法吗?

发布时间:2026年01月21日 来源:深圳版权转让合同律师
[导读]:出版物未经许可销售是违法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未获得相应许可的情况下,不得从事出版物的销售活动。

出版物未经许可销售违法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出版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出版物的销售行为有着严格的管理要求。只有依法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才能合法地进行出版物的批发、零售等活动如果某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而擅自销售出版物,则构成了违法行为,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从事出版物总发行、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的;……”

图片使用怎样避免侵权风险?

在使用图片时避免侵权风险,主要需关注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应当确保所使用的图片已获得合法授权,这包括但不限于直接从权利人处获取授权、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版权图片或使用明确标注为允许自由使用的图片(如遵循CC0协议的图片)。在无法确认图片来源及是否得到授权的情况下,应尽量避免使用,以免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此外,对于网络上广泛流传但未明确标示版权状态的图片,也应谨慎对待,不可随意转载或商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在境内从事出版物销售活动必须事先取得相应的许可,否则将被视为违法行为并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Copyright © 2008-2020

深圳版权转让合同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闽ICP备08005907号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